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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进行中 “7天双公示”亟待法规确认

2017-06-11 源点信用 源点credit


实施了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期迎来修订。6月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公室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2008年5月,我国就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的修订说明介绍,近年来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要求更高,现行条例有些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这些都对现行条例提出了修订需求。


源点梳理发现,放宽范围、落实职责、平衡诉求、加强监督是重要的关键词。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体量更大,将现行的5章38条规定内容扩充至6章54条,且内容更加细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不过,我们非常遗憾地发现,2015年以来大力推行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等新的要求和实践,也就是“7天双公示”,并没有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体现。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三)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其他事项的程序、条件、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本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按照字面表述,行政处罚的办理情况不在主动公开的范围。




关于公示时间,征求意见稿表述如下: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和9年前的那一稿表述完全一致。虽然仍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起草修订稿的同志,真的就没有注意到这几年“7天双公示”所取得的进展吗?


回顾一下。


2015年6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上,提出要“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依法及时上网公开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


2015年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依照国务院这个文件要求,国家发改委2015年以来对 “双公示”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快推进“双公示”工作。从示范城市开始推进存量和增量公示,工作要求逐步扩展到各级政府,在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政务公开领域,杀出了一条血路。参见:综述 | 13家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


正如前述《修订说明》所言,政务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诸多方面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虽然文稿还在征求意见中,这次修订未能主动吸收“双公示”的实践和要求,把政策文件固化为法规,也是令人遗憾的。


征求意见从6月6日开始,为期一个月。点击阅读原文,前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提出意见。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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